葛友山 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委会委员 1 公司决议效力制度沿革 2 公司决议纠纷的诉讼当事人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有权提起公司决议无效、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原告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主体。本条列举的适格原告仅包括起诉时具有股东、董事、监事资格的人,对起诉时已经不具备股东、董事、监事资格的人,仅在公司通过剥夺股东资格或者解除董事、监事职务的决议时,原股东、董事、监事有权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 3 公司决议纠纷的成因分析 在本部分中,笔者对司法案例中瑕疵决议的典型情形进行成因分析,旨在提醒公司在决策过程中要特别留意以下常见风险点。因《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已列举了决议不成立的主要情形,故本部分重点分析决议无效与决议被撤销的典型情形。 01 公司决议无效的典型情形 1 决议因违反《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而无效 2 决议因违反《公司法》关于解除股东资格的规定而无效 3 滥用股东权利修改出资期限,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决议无效 02 公司决议被撤销的典型情形 1 决议因召集程序存在瑕疵而被撤销 2 决议因通知程序存在瑕疵而被撤销 3 决议因内容违反章程而被撤销 除程序性瑕疵外,决议还可能因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而被撤销。比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掌阔移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智德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10]中,法院的论述为,“关于涉案《股东会决议》应否撤销,掌阔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六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两名董事由电广传媒公司提名,四名董事由自然人股东及智德公司提名。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广传媒公司在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享有的权利,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有效;如果截止2016年9月30日,电广传媒公司未能就其取得掌阔公司80%股权与公司及其届时的股东达成确定的协议,则电广传媒公司自2016年10月1日起除在公司可提名一名董事外,不再享有上述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享有的权利。现电广传媒公司未能于2016年9月30日前就其取得掌阔公司80%股权与掌阔公司及其届时的股东达成确定的协议,则依据掌阔公司章程的规定,电广传媒公司仅可提名一名董事,不再享有提名两名董事的权利。据此,2020年2月28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中有关任命电广传媒公司提名的两名董事曾某、蔡某的决议内容,违反了掌阔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4 公司决议瑕疵效力 但书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赋予了股东针对瑕疵决议的撤销权,过往实践中,有股东滥用决议撤销权,以决议存在轻微程序瑕疵为由提起决议撤销之诉,达到其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的目的。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确立了但书规则,“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系对撤销权的取得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旨在维护决议安定性以及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新《公司法》亦对但书条款在法律层面予以了确认。站在利益平衡的角度,赋予股东撤销权是“程序正当性”价值的体现,即股东可以程序存在瑕疵为由请求撤销决议,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对股东撤销权的取得予以限制则是“效率”与“交易安全”价值的体现,即如果因程序存在轻微且没有实质影响的瑕疵而撤销业已形成的决议,则将损害公司的决议效率,损害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综上,利害天秤的两端均承载着重要法益,因此,在适用但书规则时,应尽量提高适用的准确性与统一性,实务中存在以下争议问题:持股比例较大的控股股东没有通知持股比例较小的股东而径行单方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了决议。此时,小股东未收到股东会会议通知是否构成程序的重大瑕疵?抑或是因小股东持股比例过小,对决议的形成没有实质影响而仅构成程序的轻微瑕疵?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程序“轻微瑕疵”的认定尺度不同,导致上述问题的裁判观点呈现差异性,造成了但书规则适用不统一的现状。以下笔者将结合具体的司法案例,对实践中的裁判观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思考。 # 注释 #(上下滑动查看)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