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唱风波:演唱会歌手假唱的法律责任浅析

作者 | 编辑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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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乾成律师

作者丨陈文笛

明星演唱会上假唱的现象屡见不鲜。近日,某国内顶流乐团在演唱会上疑似假唱被曝光,该事件立刻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如查证属实,该种行为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也会对整个娱乐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冲击。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此事件进行探讨:

一、明星演唱会假唱面临何种处罚?
二、作为演唱会观众如何维权?

三、如何防范演唱会假唱乱象? 


01


明星演唱会假唱面临何种处罚?



假唱风波愈演愈烈,演唱会片段在各自媒体平台广泛传播,至今相关部门还未明确给出答案,如果假唱行为属实,该乐队及其演出举办单位将面临如下处罚:


(1)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其假唱行为;

(2)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消费者损失;

(3)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后向表演团体的追偿;

(4)演出举办单位罚款(根据具体情节决定);

(5)对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根据违规情况实施自律惩戒措施;

......


长时间以来文娱领域出现的艺人违法失德、“饭圈”乱象等问题,造成娱乐行业的大众口碑持续下沉。为了对演艺人员及行业乱象进行规制,打造正向的娱乐、舆论环境,国务院、文旅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也根据时代特性采取了系列措施,本次假唱事件涉嫌违反了如下规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发布主体:国务院
公布日期:2020-11-29

相关条款:


第二十八条 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有本条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第二次修订


发布主体:文化和旅游部

公布日期:2022年5月13日

相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


发布主体: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1年2月5日

相关条款:


第八条  演艺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

第十五条  对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道德建设委员会评议结果,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实施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一)进行批评教育;

(二)取消参与行业各类相关评比、表彰、奖励、资助等资格;

(三)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

(四)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的通知》

发布主体:文化和旅游部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6日

相关内容:重点加强大型演出活动现场监管。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演出活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做好演出现场监管,查验演出举办单位的演出批准文件及相关手续,核验演员信息及演出节目内容,严禁擅自变更演员及演出内容,严禁假唱、假演奏等违法违规行为。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发布主体:文化和旅游部
发布日期:2021年9月20日

相关内容:演出活动不得使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失德演员;不得使用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图形、画面、音视频和文字等进行演出宣传、售票和演出场地布置等活动;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有未成年人参与的演出,应当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02


演唱会观众如何维权?



或是为了一腔热爱,或是为了逃离琐碎,消费者经历了平台抢票、黄牛炒票种种,过关斩将,满怀期待,赴约而来,歌手假唱无疑给观众泼了一盆冷水,那么观众要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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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主体


(1)演出举办单位:作为与消费者建立合同关系的主体,演出举办单位应对演出质量负责。若演出中出现假唱行为,演出举办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并直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2)明星个人:明星作为演出的主要参与者,其行为直接影响到观众的观感和评价。若明星在演出中采用假唱手段,观众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及当地文旅部门进行举报或进行信访。


(3)其他相关主体:除了演出举办单位和明星个人外,其他相关主体如音响师、导演等也可能对假唱行为负有责任。这些主体在演出过程中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若他们故意或过失地参与了假唱行为,应当由当地文旅部门认定并对其职务行为所属单位进行处罚。


(二)赔偿范围及计算方式


观众因假唱行为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购票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等实际损失,以及精神损害等无形损害导致的损失。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综合考虑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和无形损失,以及演出举办单位和明星个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除了应该退回消费者之前的价款之外,还应该按照支付价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


相关处罚案例:

处罚机构及行政相对人

违规行为

处罚结果

处罚机构: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行政相对人:杭州寸村广告有限公司

杭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西湖执法大队接到上级交办,有举报反映称2020年9月20日在西湖区曙光路59号小百花越剧场举行的优酷《琉璃》云歌会播放原唱录音欺骗观众。演出时间是9月20日20时-22时,演出场次1场,主要演员是XXX(艺名:XXX)等11人,演出节目是《琉璃》、《守》、《劫》等12首歌曲。本次演出是线上线下同步,现场演出是在小百花越剧场,线上直播是在优酷网。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0元。

处罚机构:福建省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行政相对人:安徽龙玥演艺经纪有限公司

安徽龙玥演艺经纪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的星空酒廊举办的乐队驻场演出,15时50分至16时10分,演员宋贝仪演唱了《我怀念的》、《雨天》、《水星记》等歌曲,安徽龙玥演艺经纪有限公司没有现场监督人员,未制作现场演唱、演奏记录,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初步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相关证照和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最终处罚:1000元。



处罚机构:

宁波市鄞州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行政相对人:宁波文化广场保利大剧院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2日上午,宁波市鄞州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举报,称4月20日晚在宁波文化广场保利大剧院举行的音乐剧《白夜行》演出中,存在女主演进行假唱的行为。执法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经询问当事人公司营销部经理楼丹旦,其证实当事人系2019年4月20日晚在宁波文化广场保利大剧院举行的音乐剧《白夜行》的演出举办方,在当晚的演出中因女主演嗓子失声,故而使用了播放录音的方式替代了该主演的现场演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03


如何防范演唱会假唱乱象?



为了避免假唱行为的发生,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应谨遵《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提出如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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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管力度,定期对演出市场进行检查和整顿,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2)完善法规:立法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假唱行为的定义、责任主体和处罚措施等内容,为执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3)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消费者在购买演唱会门票时应保留相关凭证,在正规渠道购票,便于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应积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维权途径,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强化行业自律:娱乐行业内部应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对参与演出的各方主体进行规范和约束。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不应作为衡量明星艺德的标准,若作为极具号召力的歌手,或是创作出了很多饱含大众情怀歌曲的顶流乐队,更应当对其歌迷及大众起到正向的引导作用。若在演出中采用假唱手段欺骗观众,不仅是对其支持者的伤害,更损害整个娱乐行业的形象和声誉。因此,应当提高演艺人员的艺德,加强对演艺人员的培训教育,使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5)增强识别技术手段:演唱会假唱判定困难,实际知情人只涉及演艺当事人、和演人员、音轨负责人与音响师等寥寥几人,虽然我国要求举办单位会提供现场演唱、演奏记录,但部分演艺活动并未按照要求进行记录,尽管其提供了演艺记录,但是准确还原事实情况是十分困难的,故我们可以提升技术识别手段,保证处罚依据的充分、准确性。


综上所述,明星演唱会假唱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演出举办单位、明星个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都有可能成为赔偿主体。消费者因假唱行为遭受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无形损失,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赔偿金额。为了预防假唱行为的发生,应加强监管、完善法规、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强化行业自律并应用科技手段进行检测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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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笛

乾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个人简介

陈文笛律师,具备商事领域诉讼经验,擅长影视投资领域诉讼、股权纠纷、演艺经纪合同纠纷、商品买卖合同、私募投资合同纠纷等。服务于多家顾问单位,为公司业务提供律师角度的评审意见,评估及搭建业务开展所需要的法律协议构架体系及需要关注和落实解决的法律风险点。参与业务对外合作的商务谈判并提供律师角度的支持及主动建议,具有实干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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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经济 | 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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